01-07-2021 各方矛盾(372)- 藏匿财产 - 未通知继承?(血缘未获通知因律师保密义务,统战不被告知因登记不具效应),目前矛盾(血缘关系,大众媒体, 三个投诉)

 爸爸妈妈,再看看博文更新.作文:各方矛盾(VIII)- 校友矛盾分析(个人简历,成长轨迹)。昨天博文看了吗?自己照顾好自己,全美范围内这次疫情都比三月份厉害,尽量别出门,在家注意门户,烧饭烧菜注意房间通风。这几天麻省疫情数字很高,没事尽量别出门,网上说目前最厉害的是亚利桑那州,加州,和罗德岛州。参阅:《疫情,图》《疫情须知》

1)2004年的继承,为何未通知中国境内的血缘关系,以及统战部登级人员?

① 依据中国法律,继承历史名人财产无需通知中国统战部登记记录上的历史名人子女。统战部登记记录上的历史名人子女不是《中国继承法》所界定的自然继承人,所以无需通知。

  • 据说,中国政府在1950年的《统战部登记公告》中已经强调了中国统战部登记记录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中国统战部在1950年开始实施历史名人子女登记制度,已经强调了统战部登记和中国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制度的本质区别,已经强调了因为事实证据难以查考所以统战部登记记录无需依据历史事实,已经强调了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必须依据事实居住人口及真实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六条),已经强调了中国统战部登记记录不作为法律户籍资料。
  • 依据《中国继承法》第2条,第3条,弟10条,第23条:因为继承财产是依据《中国继承法》的自然继承人身份或者遗嘱指定继承人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4条,第5条,第6条,和1950年时期的《统战部登记公告》(?)统战部登记记录上的历史名人子女不是《中国继承法》所界定的自然继承人,所以无需通知。

依据中国法律,委托人(信托律师)依法对信托事物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宁波方家血源关系强调未接到继承遗产的通知从而造成矛盾,但信托财产不是遗产。

  • 根据《中国信托法》 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43条,第53条,第54条,受托人只对信托受益人承担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责任,并在信托目的实现而终止信托时依据信托文件只向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受益人移交所受委托的信托财产。
  • 根据《中国信托法》 第33条,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财产信托事物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所以受托人在信托因目的达到而终止时,也负有法律所强调的保密责任。所以,受托人不应通知所有非信托指定受益的人员包括了宁波方家血缘。

③方敏本人向血缘关系的解释,当时过劳失忆是真实经历,我很清楚这只有等到科研奖金可以被核实后才可能被采信。依据国内习俗和亲戚期待,如果不是失忆,我(方敏)确实应该通知我父亲方文海,由我父亲考量如何告知宁波方家各血缘关系。

目前主要矛盾在于:①血缘还未相信我没有偷窃他们应得财产,(我的回答:每一代祖宗都有给自己儿辈孩子分家产,我父亲的兄弟姊妹也都分到了我爷爷的家产.我拿到的都是上海那几栋育家房子这种信托房产和信托财产,,真实没有偷窃他们应得财产).

认为我拿到财产的同喜送礼应该是分家产规格(我的回答:我拿到的是合法给我的,是我的合法财产,我不是他们的父母长辈,我只是亲戚,我的合法财产不是应该被他们分家产的)

④为何从未考量向大众媒体投诉?

方敏回答:我认为媒体是协助法律了解事实真相,但撇清事件真相所代表的法律含义的权威是司法机构,而且我本人因为身体过劳原因自2004年后的经历非常简单,所以我在2015年年初选择了报警求助查询2004年是否继承财产的法律含义。

⑤有关三个投诉:我爷爷给我的香港信托被侵吞了年收益的80%,估计有16拨人每拨人一定要拿到总年收益的5%,而且是所有我拿到的信托财产都必须如此拿到总收益的各5%..他们现在的态度是横竖横,就是一定要拿这份钱,随便法律上的说法是怎样. 对我的态度是不会在乎,我活得了活不了都和他们无关....他们的自信是一切都已经在他们的掌控之中.

我的态度也是他们活得了活不了,也和我无关.

⑤参阅麻省传言:各方矛盾(370)- 麻省传言(2020年11月,2020年5月,2018年12月)

⑤③三个投诉所体现的“不服气不甘心”已经是当街一定抢劫的立场啦 (摘自前天博文)

  • 投诉①:即使是血缘核实了的亲生子女,这些人都不愿意方敏被称为满金贝勒育及俄国乔治王子的亲生子女;
  • 投诉②:即使这些人是确定的没有血缘关系,即使是确定的由亲生子女继承了海外信托财产,都必须向这些人交出所要求份额部分的财产;
  • 投诉③:即使是确定的政治清白合法收入,都必须向这些人交出那几个海外四亿美金和自挣的海外高额专利奖金。
----2020年1月7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国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参阅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编1119条至1163条)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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