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2020 各方矛盾(264)司法公平正义,台湾“信托财产是契约已转移财产”,大陆“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爸爸妈妈:手机眼镜放在枕边,窗帘拉拉好,门一定要用重物抵紧,多多注意安全,记得如需采购一定要早上8点以后才出门,采购后要早点回家不要逗留,记住小姐指示。小姐指示:如被询问对财产纠纷看法,强调一切依据法律就好。尽量不要出门,在家一定要将门抵住抵紧,但要注意房间开窗通风。本篇重点:①叫嚣“司法不公不义”纯属污蔑,②美国司法部给于中国司法部的有关那几个四亿美金的正式说明有点难懂?③我方敏没有已知的台湾血缘关系(我方敏不是宁波镇海方家村的血缘后裔),③信托财产不是遗产。台湾《信托法》第1条定义为“已转移财产”,大陆《信托法》第15条定义为“不是遗产”。

1)一些人怒吼“司法不公不义”纯粹是出于私利不能满足的污蔑行为。

我的观点:只是因为法律不支持你们所提出的分财产要求,你们就污蔑法律不公不义?你们指责法律不公不义的客观依据是什么?你们是在指责这些已经制定已经施行的法律并不代表了全体人民所共同的利益吗?

  • 你们指责的是哪个国家或者你们本国的那一部法律不是由全体人民的代表依据所在国家的国情,历史,文化和习俗,并且按照人民所共同愿意的行为规范指定的?
  • 你们指责的是哪个国家或者你们本国的那一部法律的立法程序违反了那个国家的宪法?
  • 历史上的哪个国家的法律机制或者历史上的那部法律,是可以被你们做为依据以指责现在正在实施的哪个国家的哪部法律是不公不义的法律?
解释“有权”是指拥有权力,而权力必须由外界赋予,要么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赋予,被称为法权或者合法权益,这种权力是在一个国家地界范围内有效的权力,离开该国国界就必须由另一个国家的法律赋予权力;或者权力是由私人或者私立机构赋予,但只在私立机构运行机制内或者私人交往中有效。

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公平捍卫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每一个人的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的。

再说说牢骚话,如果你们这些人这么到处抢啊到处砸啊到处闹啊,什么都抢,什么都砸,还到处干嚎“凭什么”以表达“就是什么都要,怎么啦?”,弄得到处不得安宁,我方敏是冷静地一切依据法律予以报警处理的,你们就如此干嚎世界各国司法统统不公不义;如果被人采用了过激方法表达不愿被你们如此抢劫打砸,你们自己好自为之啦。

----2020年9月20日。

2)美国司法部给于中国司法部的有关那几个四亿美金的正式说明有点难懂?你可以要求你的刑事律师朋友或者警察朋友协助你理解,该说明所提供的参考影音资料是美国司法部检察官(U.S Attorneys)提问调查那几家美国付款相关公司的调查录音节选,全部都是警方调查所用语言和商业公司律师代表的说明证词,并非民事纠纷两造代表律师的协商谈判语言。警察语言措辞和立场的特色是他们是一群可以依法强制调查以及强制执法根本无需商业律师合作也可以发现事实真相的专业执法人员所使用的职业语言和立场。(摘自昨天博文)
3)台湾的特留分继承法:①民法第五编继承 (民国74年)(订立),1985年6月3日正式实施,即从这一天以后订立的遗嘱只能覆盖所有遗产的一半。②但台湾《信托法》定义了信托财产是“已转移财产”而非遗产。
  • 《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篇》第 10 條 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立之遺囑,而發生效力在施行後者,亦適用之。
  • 《中华民国信托法》 第一条 (定义)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
参阅
  • 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这些相关内容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观点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中华民国法律:
  • 《中华民国信托法》 第一条 (定义)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第二条 (信托之成立) 信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契约或遗嘱为之。第三条 (保障受益人之权益) 委托人与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托人除信托行为另有保留外,于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其信托,亦不得处分受益人之权利。但经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九条 (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行为取得之财产权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之管理、处分、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财产权,仍属信托财产。第十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之遗产) 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中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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