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2019 “预留分继承法幻想”继续谈

爸爸妈妈:

“预留分继承法幻想”,对你们造成影响的原因可能是:其一,是否会愿意和丁姓私人助理一家共享即10%一家,还是坚持要求只包括爸爸自己的兄弟姊妹即12.5%一家,其次,就是如果爸爸能拿到,会愿意给南京方面多少,即就算爸爸一个子都不给我,爸爸妈妈你们自己的花费又可能是多少之类的了。

爸爸:爷爷给我的信托里,真的没有你的一分钱,真的没有你弟弟妹妹的一分钱。我2004年决定的送礼规模,一点不寒碜的。信托继承没有预留分的,爷爷去世的1965年和信托设立的1948年也相差了十七年。

2014年的10月份,我的生活费用给付才正式开始支付。我是2013年2月入住现住址的,2004年当时的计划是在波士顿房屋管理局的一房一厅规模的房子里只住一年,这可能是爸爸在2013年比较艰难的原因,我是2014年的时候比较难,可能是因为我的生活标准也应是随房子一起调升的,但付款单位和付房租的单位不是一个。我给你们的退休金给付也不是一个单位支付,妈妈的退休金是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支付,爸爸的退休金是从爸爸离开中国开始支付,你们的生活费用给付也应该是在2013或者·2014年开始调整,当时强调的是和我同时调整,当时我的房子生活费用安排都是和爸爸妈妈的一起考虑的,但不住在一起。

----2019年5月1日。


“预留分继承法幻想”继续谈

据说很多台湾人民就是不明白我在2004年时就已经作为大陆公民在美国继承爷爷给我的信托,而且我爷爷方智仁的所有自然继承人都是大陆公民的情况下,在我的信托继承已经有效了十几年的情况下,大陆人民对信托继承的困扰能和台湾的继承法有什么关系?

据说“非常重要的台湾关系”如下:(就是吓坏了台湾人的“台湾关系”)
1:爷爷方智仁虽然是在196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大陆上海去世的,但他是在1948年的中华民国时期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在英国租界地的香港设立了给我的那个信托,
2:曾祖父方励其(柒,1930逝)和曾曾祖父方治兴(1910逝)都是中华民国时期去世的,且都是在中华民国时期设立的信托。

据说“非常高深的法律思维”如下:(就是我说的“想钱想疯了的逻辑”)
1:既然法律是可以更改的,所以继承法律也是可以更改的。
2:既然法律是可以追溯的,所以继承法律也是可以追溯的。

我本人所能给予的可能“想象”如下:(想象是出自“实在是难以理解”)
1:大陆可以追随台湾修改大陆现行的继承法并追溯至(至少)2004年。
  • 意思也就是自2004年以后的所有大陆居民按现行继承法的所有继承都是无效继承,必须重新按照新法继承。
  • 可是,大陆法律的追溯期不可能超越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这不能改变我爷爷的信托是1948年就已经设立了的,而我爷爷的顺位继承人子女也都已经在1965年继承了我爷爷名下的所有财产。信托的财产并不在我爷爷名下,而是从1948年设立信托伊始起就已经转入了信托受益人的名下了。
  • 台湾的预留分继承法已经实施,也已经明确了没有追溯期。
2:大陆可以要求台湾对台湾现行的预留分继承法实施追溯。
  • 意思就是自1900年中华民国成立伊始,所有中华民国公民按各时期中华民国继承法的所有继承都是无效继承,必须重新按照新法继承。
  • 可是,现居台湾的中华民国公民当年滞留大陆的财产如何重新继承?
  • 再者,现踞台湾的中国民国的法律管辖权有效地域应该是和中华民国的行政管理权的有效地域一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同时也在要求中华民国光复中国大陆?
3:我还没能想象出来的其他可能想象。

那么,大陆人民对信托继承的困扰和美国人民的关系又是什么呐?
可能就是非常强烈的美国恐慌啦,据说美国人民就只知道美国的钱都在漫天的飞舞中。据说原因就是因为大陆人民已经按照了台湾的预留分继承法进行了可继承财产的估算,并坚决要求了美国人民给付至少10%。据说大陆人民认为美国人民实在离谱,居然坚决就是不给,所以大陆人民就自己动手自己拿。据说美国人民(包括在美的华人华裔),都是想象力较弱,听不懂也看不懂,而且,美国人民还和台湾人民一样,无论如何就是想不明白信托继承和预留分继承能有什么关系?

确实,已经设立了信托的财产已不属于逝者名下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逝者的自然继承人的可继承财产,而是在信托设立伊始就是已经属于了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按照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包括台湾的预留分和法国的预留分,信托财产都是不在预留分继承所涉及的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所以,我所继承的信托里确实没有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继承份额。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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