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2019 什么是预留分(特留份, Legitimate,Legitimate Portion)?

依照世界各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律及中国大陆及台湾法律,1)已信托一年以上的财产不属于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2)信托继承没有预留分。3)我爷爷子女的1965年分家产遗产继承及我本人2004年的信托继承都不涉及台湾的继承法。4)1930年的中华民国继承法没有预留分,目前台湾现行的已实施的民国87年修正的的民法预留分继承法也没有追溯期所以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年时期已经发生的遗嘱继承实例。

爸爸妈妈:我一直说我不没有安排和你们住在一起,是指我不会和你们住在同一栋楼或者同一个套房而已。我就只是想自己有点自由啊,你们就在我隔壁住着或者街角住着就挺好的啊。
----2019年5月3日。


听说了爸爸不太明白什么是预留分,也听说了上海方面对于预留分的困扰。我把”预留分“的解释放在后面了。这里先说,据说方智仁爷爷的妹夫姓于(?),爸爸很清楚的,我是从未听说了。据说可能是于家困扰的一部分或者起因,这是你们需要知道的。

我所知道的有关我们家继承的信息如下:
  • 1:方智仁爷爷1948年为我设立的信托,是自1948年设立的那天起就已经不属于方智仁爷爷名下的财产,所以在方智仁爷爷1965年去世时,该信托也不属于方智仁爷爷的遗产。
  • 2:方励其爷爷1930年左右为我设立的信托,也是自该信托设立的那天起就已经不属于方励其爷爷的财产。方励其爷爷的遗产是按照方励其爷爷的遗嘱执行的。依照中华民国1930年的继承法,逝者财产分割是百分之百的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方案,1930年的中华民国没有预留分继承。目前台湾现已实施的现行预留分继承法,没有追溯期,即台湾现行的预留分继承法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时期已经发生的继承实例。
  • 4::依照台湾现行的继承法,预留分是指如果执行遗嘱制定的财产分割方案所继承的份额,造成某自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少于"无遗嘱继承份额的一半",该自然继承人可以要求拿到预留分继承的继承份额即“无遗嘱继承份额的一半”;如果执行遗嘱分割财产的结果是所有自然继承人所分到的遗产份额都超过了“无遗嘱继承份额的一半”,逝者财产分割是执行逝者遗嘱所指定的财产分割方案,而非预留分继承。
  • 5:按照国际惯例,逝者逝世前一年内所设立信托是否应该计入遗产计算预留分,是依据该信托设立是否是为了逃避预留分的遗产分配额。
上海方面的困扰

台湾目前实行的预留分继承法的预留份额计算是以无遗嘱继承的份额为基准计算的。无遗嘱继承:妻子是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

1930年时,曾祖母在世,曾祖父共育有三名子女,如无遗嘱继承,是各拿25%,所以预留分是共四人每人12.5%。

方励其爷爷给我设立的信托是否应算入方励其爷爷的总遗产财产总额而计算该预留分份额,是上海方面的困扰,可能也是中国政府一叠声谩骂我抢夺了所有人钱财的原因。

我的回答:
  • 1)1930年的中华民国继承法没有预留分,目前台湾现行的已实施的民国87年修正的的民法预留分继承法也没有追溯期所以不涵盖中华民国1930年时期已经发生的遗嘱继承实例。
  • 2)方励其爷爷给我设立信托不是为了恶意逃避财产分配,而是遵循家里传统。
----2019年5月3日。


究竟什么是预留分(Legitimate Portion,legitime)?

预留分是指在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按照逝者遗嘱实施财产分割之前,先预留一部分给逝者的所有自然继承人,然后再将剩余部分按照逝者遗嘱执行财产分割。所预留的该部分财产,是以无遗嘱继承的分割比例在逝者的所有自然继承人中实施该预留财产部分的分割。如果任何自然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份额少于预留分的份额,该自然继承人可以要求预留分的继承份额。如果所有自然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份额都超越了预留分的继承份额,继承是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方案。

按照世界各国法律,逝者逝前一年以上所消费所使用的的财产部分不属于逝者逝世时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部分,也不计入应该预留的遗产部分。我爷爷方智仁是1965年去世的,我爷爷方智仁是在1948年为我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期间相隔十七年。所以,依照世界各国的法律及惯例,该香港信托不属于爷爷方智仁去世时所遗留的方智仁名下财产,即该香港信托不属于方智仁爷爷的遗产。

依照中国大陆的继承法,遗嘱继承是100%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没有预留分。中国大陆的继承法所规定的无遗嘱继承的分割比例是:配偶50%,配偶和所有子女平分另外50%。

依照台湾的继承法律,遗嘱继承是预留部分财产后再执行逝者遗嘱所制定的财产分割。台湾无遗嘱继承的第一顺位自然继承人包括子女和婚姻配偶。

总结:爷爷方智仁1948年在香港为我设立的信托不属于爷爷方智仁1965年去世所遗留下的方智仁财产,也不属于1965年我父亲及其弟妹按照中国继承法继承爷爷方智仁遗产的范畴,按照国际惯例,也不属于预留财产计算范围。

依照世界各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律及中国大陆法律,1)已信托一年以上的财产不属于逝者所遗留的逝者名下财产,2)信托继承没有预留分

我是2004年在美国按照国际在地继承的惯例,依照美国法律继承了爷爷方智仁为我在香港所设立的该信托。

----201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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