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2020 各方矛盾(119)- 华裔警界矛盾
爸爸妈妈:1)看一下下面的文章,就知道为什么没听懂的没好脸给我,听懂的也是头一耿就走人了,自己待着吧。2)美东好像都是宣布了隔离直到五月中旬,麻省或者波城今天开始在街上临检体温,这就是我讲的,少出门比较好否则可能会在街上被强制隔离(类似当街逮蒱强制送监)的时期,呵呵。”如果一旦宣布了防疫隔离,一定要注意尽量不要出门或者少出门,一定要自愿隔离。在防疫情况下一定要特别小心特别注意,否则可能会被强制隔离的,一定要特别注意。参阅:厨房储藏室- 流感疫情期间的居家健康必备,《厨房储藏室- 流感疫情期间的居家安全采购》“。
今天继续:爸爸,妈妈以前很关心别人的。别人一句无心言语说家里很少吃肉,妈妈就经常买了肉剁成肉馅送给那人,而且还是妈妈的北方剁肉方法,放些酱油再开始剁肉。这几年这事被夸张说成“肉是黑的,根本不知放了些什么”,吓得那家够呛。爸爸,妈妈送肉的时候我在傍边的,我记得,好大一碗,不知为什么送肉,但很明显我没馋也没在意,我说我爸爸也不会过问我妈妈闲着没事就忙着剁肉送人累不累,反正用的是妈妈自己的零花钱。别人的奇怪是我妈妈为什么不直接割块肉送礼就可以了?我说我不清楚我妈的思维逻辑。
华裔警察矛盾继续:
1)每年的四亿美金为什么必须是我方敏的钱?法律上已经强调除非可以证明是我方敏所继承的信托所给付的,那么,在法律上的“可以证明信托付款之前”,这四亿美金为何必须是我方敏的钱?
我的回答:主要起因是因为这些几百年前所设立的信托都是在各国政府规定“信托必须依法登记”之前的信托,所以没有政府记录可以证明这些信托的受益人是谁。*信托登记制度类似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我所听说的当时法律上的说明:只要尚未证明这些信托是我方敏所继承的信托,这笔财产就应被当成匿名富豪的财产,目前这些每年4亿美元的给付是方敏的合法收入,是因为匿名富豪是自愿给钱,钱的来源是匿名富豪的投资利得也是合法,所以是方敏的符合中国法律美国法律的收入。因为符合投资税率的条件,方敏可以缴纳投资人税,这虽然意味着匿名富豪所给予方敏的不是四亿美元而是四亿美元利得的相应投资份额,但因匿名富豪协助提供材料支持方敏的投资利得税资格,所以,方敏在这四亿美元相应的投资份额中的投资利得符合缴纳投资利得税资格。目前,已经证实了这些付款企业都是各国商界已知的Fone投资企业,我方敏本人已被证实是Lin Fone(Kublei Khan"s daughter Yuelun Ohnmor's husband)的血脉传承的继承子嗣,我方敏也是Yuelun Ohnmor自己的血脉传承继承子嗣 。
我认为目前华裔警界的普遍困扰在于,他们普遍认同只要Fone信托还未被证实是我方敏自己所继承的信托,这笔四亿美金付款就有可能因为匿名富豪更改送礼意愿而不再归我方敏所有,所以他们难以执法捍卫这笔四亿美金付款及所代表的投资份额是我方敏的合法财产。
我本人听说,美国司法部已经强调了匿名富豪可以在付钱后的一年内更改送礼意愿是美国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更改意愿的法定年限,所以美国财政部是在收到每张四亿美金付款支票后予以了扣押四亿美金一年的标准操作,在扣押款项的一年期间也未收到匿名富豪不愿给与四亿美金的投诉,而试图截获该四亿美元款项的各种努力却受到了所有付款相关方面的投诉,包括了付款银行,给付支票的开具公司以及方敏本人,全部都是该笔四亿美金款项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司法投诉*,而且所有那些已经扣押满一年四亿美金及其所代表的投资份额已经是方敏的合法收入了。
同时,因为我方敏本人从未参与促成匿名富豪的给钱意愿决定,我方敏本人只是一再强调是我自己所继承的信托给付否则没人会给,所以不管这四亿美金是否是我方敏自己所继承的信托所给付的,我方敏都不涉嫌勒索敲诈该项四亿美元钱款,所以这笔每年的四亿美元给付是我方敏一个人的合法收入,依据法律是由我方敏一个人所独自拥有。据说中国司法部当时也表态同意这些观点。
目前,我方敏对华裔警界的投诉是他们普遍忽略了匿名富豪更改送礼意愿必须是出于匿名富豪自己的自由个人意愿才是符合美国法律的合法更改送礼的意愿,我方敏投诉这可能是造成各方都认为是可以通过追踪搜寻和强制方式让匿名富豪更改送礼意愿的原因,也是造成我方敏在华裔社区处处被认为是可以被各方合法掠夺“已到手的每年四亿美金”财产的原因。
*有关“有效司法投诉”的举例解释:一个富豪支付一笔款项给了一个已经分手的前女友,这笔钱被已经知道富豪早已与该女友分手的一些人所试图截获,该富豪并不在意前女友是否为钱心焦,但也从未更改给钱意愿,所以对各方截款努力不予理睬。只要该前女友自愿,无论是否亲自兑现该支票,在该富豪付款的一年以后,即这张付款支票的一年兑现有效期之后,这笔款项属于该前女友的合法收入,该前女友对于收不到钱的投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司法投诉,无需该富豪出面予以“必须将该款给予该前女友”的说明。合法收入的界定:钱的来源合法,钱的给付合法。一般是礼品税或者1099表的收入税,
----2020年4月27日。
今天继续:爸爸,妈妈以前很关心别人的。别人一句无心言语说家里很少吃肉,妈妈就经常买了肉剁成肉馅送给那人,而且还是妈妈的北方剁肉方法,放些酱油再开始剁肉。这几年这事被夸张说成“肉是黑的,根本不知放了些什么”,吓得那家够呛。爸爸,妈妈送肉的时候我在傍边的,我记得,好大一碗,不知为什么送肉,但很明显我没馋也没在意,我说我爸爸也不会过问我妈妈闲着没事就忙着剁肉送人累不累,反正用的是妈妈自己的零花钱。别人的奇怪是我妈妈为什么不直接割块肉送礼就可以了?我说我不清楚我妈的思维逻辑。
华裔警察矛盾继续:
1)每年的四亿美金为什么必须是我方敏的钱?法律上已经强调除非可以证明是我方敏所继承的信托所给付的,那么,在法律上的“可以证明信托付款之前”,这四亿美金为何必须是我方敏的钱?
我的回答:主要起因是因为这些几百年前所设立的信托都是在各国政府规定“信托必须依法登记”之前的信托,所以没有政府记录可以证明这些信托的受益人是谁。*信托登记制度类似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我所听说的当时法律上的说明:只要尚未证明这些信托是我方敏所继承的信托,这笔财产就应被当成匿名富豪的财产,目前这些每年4亿美元的给付是方敏的合法收入,是因为匿名富豪是自愿给钱,钱的来源是匿名富豪的投资利得也是合法,所以是方敏的符合中国法律美国法律的收入。因为符合投资税率的条件,方敏可以缴纳投资人税,这虽然意味着匿名富豪所给予方敏的不是四亿美元而是四亿美元利得的相应投资份额,但因匿名富豪协助提供材料支持方敏的投资利得税资格,所以,方敏在这四亿美元相应的投资份额中的投资利得符合缴纳投资利得税资格。目前,已经证实了这些付款企业都是各国商界已知的Fone投资企业,我方敏本人已被证实是Lin Fone(Kublei Khan"s daughter Yuelun Ohnmor's husband)的血脉传承的继承子嗣,我方敏也是Yuelun Ohnmor自己的血脉传承继承子嗣 。
我认为目前华裔警界的普遍困扰在于,他们普遍认同只要Fone信托还未被证实是我方敏自己所继承的信托,这笔四亿美金付款就有可能因为匿名富豪更改送礼意愿而不再归我方敏所有,所以他们难以执法捍卫这笔四亿美金付款及所代表的投资份额是我方敏的合法财产。
我本人听说,美国司法部已经强调了匿名富豪可以在付钱后的一年内更改送礼意愿是美国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更改意愿的法定年限,所以美国财政部是在收到每张四亿美金付款支票后予以了扣押四亿美金一年的标准操作,在扣押款项的一年期间也未收到匿名富豪不愿给与四亿美金的投诉,而试图截获该四亿美元款项的各种努力却受到了所有付款相关方面的投诉,包括了付款银行,给付支票的开具公司以及方敏本人,全部都是该笔四亿美金款项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司法投诉*,而且所有那些已经扣押满一年四亿美金及其所代表的投资份额已经是方敏的合法收入了。
同时,因为我方敏本人从未参与促成匿名富豪的给钱意愿决定,我方敏本人只是一再强调是我自己所继承的信托给付否则没人会给,所以不管这四亿美金是否是我方敏自己所继承的信托所给付的,我方敏都不涉嫌勒索敲诈该项四亿美元钱款,所以这笔每年的四亿美元给付是我方敏一个人的合法收入,依据法律是由我方敏一个人所独自拥有。据说中国司法部当时也表态同意这些观点。
目前,我方敏对华裔警界的投诉是他们普遍忽略了匿名富豪更改送礼意愿必须是出于匿名富豪自己的自由个人意愿才是符合美国法律的合法更改送礼的意愿,我方敏投诉这可能是造成各方都认为是可以通过追踪搜寻和强制方式让匿名富豪更改送礼意愿的原因,也是造成我方敏在华裔社区处处被认为是可以被各方合法掠夺“已到手的每年四亿美金”财产的原因。
*有关“有效司法投诉”的举例解释:一个富豪支付一笔款项给了一个已经分手的前女友,这笔钱被已经知道富豪早已与该女友分手的一些人所试图截获,该富豪并不在意前女友是否为钱心焦,但也从未更改给钱意愿,所以对各方截款努力不予理睬。只要该前女友自愿,无论是否亲自兑现该支票,在该富豪付款的一年以后,即这张付款支票的一年兑现有效期之后,这笔款项属于该前女友的合法收入,该前女友对于收不到钱的投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司法投诉,无需该富豪出面予以“必须将该款给予该前女友”的说明。合法收入的界定:钱的来源合法,钱的给付合法。一般是礼品税或者1099表的收入税,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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