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2020 各方矛盾(231)- 血缘矛盾(什么是信托),育家食堂矛盾,国家利益法律权益

 爸爸妈妈:昨天的博文看了吗?

国家利益亦或法律权益,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矛盾究竟是什么?

  • 中国国家海外利益是什么?中国国家利益的中国国内具体体现是什么?
  • 中国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权益,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冲突了中国国家利益?为什么?
  • 中国各级政府官员为那些闹财产的中国国民所撑腰的原因是什么?中国现行法律为什么不足以捍卫他们这些中国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1)举例:位于中国上海市领土上的几栋育家爷爷当年房子的房屋产权,究竟属于适用中国现行法律的个人法律权益,还是上海市利益或者中国国家利益?

  • 什么原因让几栋房子成为了上海市利益,或者中国国家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界定了上海那几栋房子是上海市利益,或者中国国家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个人合法拥有私房的法律权益,为什么在中国领土上冲突了中国国家利益或者上海市利益?究竟在什么程度上?
2)举例:我在国外的科研奖金,究竟为什么成了中国政府的志在必得?
  • 国外公司发放的科研奖金,奖励了在国外生活的我,为什么侵犯了中国国家利益?中国的国家海外利益是什么?
  • 据说中国曾经认为我是拿了外国人的钱才痛骂中国的,其实我2004年继承信托是真实,中国已经核实了最近五代的信托登记(类似房屋产权登记),我是俄国法国的皇家后裔孩子也是真实,我2015年开始痛骂中国政府是因为中国政府撑腰让一些闹财产的人将我的钱拿走了,我至今一分钱都还没收到(钱已经查到了一部分)。
3)举例:我在国外拿到的”匿名赠送“或者信托给付,为什么违反了中国法律?为什么伤害了中国国家利益?
  • 国外的匿名赠送或者国外信托的生活费用给付,都是外国公司在外国领土上合法经营的投资利得所支付款项,依据美国法律交付给在美国生活的我所使用,究竟违反了中国哪条法律?
    • 我在国外所拿到的外国公司所支付的款项,为何伤害了中国国家利益?
  • 中国境内生活的血缘关系和我方敏之间的财产矛盾,属于中国现行法律的个人法律权益范畴,还是中国国家利益范畴?为什么?
  • 那些中国境内和我方敏没有血缘关系的中国国民,究竟他们和我方敏之间是什么财产继承矛盾?适用于什么法律?
    • 《中国继承法》是遗嘱继承或者自然继承人继承,他们这些人和我之间没有已知亲属关系或者DNA鉴定血缘关系(即他们不是我祖先的自然继承人),他们也不是由遗嘱指定的,那么,哪来的财产继承纠纷?中国各级政府为何为他们闹财产撑腰?
----2020年8月18日。

上海南京血缘矛盾:究竟信托和信托财产是什么?

举了例子:我在上海念书,爸爸妈妈托人送了点东西给我以及他自己的上海弟弟妹妹,这受委托的人是将东西送到了爸爸的上海弟弟妹妹家里,我爸爸的上海弟弟妹妹再等我到他们家里拜访是将东西交给了我。受委托的人是带着大包小包抵达上海后直接到了我爸爸的弟弟妹妹家里,将受委托转交的东西放下后离开,我在一个星期以后也受到了我爸爸给我的东西。

不管受委托的人当时携带了多少行李前往我爸爸的弟弟妹妹家里,我爸爸所委托他转交的只有我爸爸明确列记的几样东西,不管这人转交了多少多西给我爸爸的弟弟妹妹,我爸爸给我的东西只有我爸爸明确写好给我的东西。我爸爸当时的列记清单就是信托委托书,多少给他的弟弟妹妹,多少给我,我和我爸爸的弟弟妹妹是我爸爸所设立的这个信托的受益人,我们拿到的是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属于信托财产。而我爸爸妈妈在南京的房子和存款都没有委托这人转交上海任何人,所以不属于信托财产。

比如:我拿到的方智仁爷爷1948年在香港为我所设立的信托只有五百万元现金,没有任何上海房产,那么,方智仁爷爷名下的其他存款和上海房子不是信托给我的财产,如果也不是他所设立的其他信托的财产,那么,属适用《中国继承法》的范畴。

再比如:我拿到的我曾祖母育融给我的一个信托,所信托财产的清单上有上海育家爷爷自己给我的几栋房子(育家爷爷名下房产,育家爷爷和育融共同签名办理房产信托)和一些现金,那么,不在这份信托财产清单上的北京上海房产就不是育融的这个信托给我方敏的房产。如果北京上海有育融名下的可继承财产不是她所设立的其他信托的财产,那么,属适用《中国继承法》的范畴。

----2020年8月18日。

3)信托,受益人,和投资企业的关系图
投资企业中,只有负责服务投资人账户的相关人员在该投资企业成为付款公司时才会和我方敏有工作关系(即我方敏是他们服务部的投资人客户)。
Relationship between Trust, Investment, Wealth, Beneficiary


育家食堂矛盾

育家食堂就餐人员想瓜分育家食堂房产,似乎是因为将育家食堂当成了“一九八十年代的国有资产”。育家爷爷房产全部都是私有房产,属《中国继承法》所界定的“适用信托继承”的类别。育家食堂就餐人员既不是育家爷爷遗嘱所指定的,也不是适用《中国继承法》的育家爷爷自然继承人,他们闹的什么房产?

2020年8月16日本博客博文:3)1945年前后,汉族育姓占据了育家食堂就餐人数的40%,所以汉族育姓有权共同分享育家食堂公产。我的回应:育家食堂不是一个注册法人机构,所以从来没有育家食堂名下的房产和存款,所以从来不存在拍卖解散机构的情形,只是不再开伙聚餐而已,上海育家食堂的正式名称是完颜育家部分宗亲共同聚餐四百年一段历史的记录。上海育家食堂是由上海贝勒育每年捐款了一千两银子左右的食材费用,捐款了一些厨房人员的工资,以及捐款了贝勒育自家房舍的租金(即贝勒育自家房舍不收租金)所开办的自家育姓同宗聚餐的地方。育家食堂是因为一些历史上的客观原因才形成了大量汉族育姓加入就餐的情况,但育家食堂从来不是清廷官方设立的慈善堂,所以清廷从来没有贴补育家食堂任何费用。贝勒育的全称为多罗贝勒育,简称多罗育或者贝勒育。----2020年8月16日。

参阅本博客2020年8月7日博文:“清廷每年贴补上海贝勒育一千七百多两银子,比育家食堂(可能包括育家8人客座)每年实际开销的一千两银子要高很多,是否是清廷贴补了育家食堂的伙食费?我的回应:我所听说的,育融的生活费用是皇家私库以光绪皇帝女儿规格给付,每月一百两银子,育融父亲光绪皇帝还在育融外养上海后另拨了育融的公主嫁妆一百万两银子,皇家私库每年是将这笔嫁妆款项的上年利息约5千两银(据说当年利率约0.5%左右)和育融一年的生活费用一并给了上海的多罗育。还有传说海陵王完颜亮继承人(河南姓王?)当年已经以光绪皇帝办公室主任身份取走了育融的百万嫁妆,目前不是太清楚究竟怎么回事以及他们拿走的究竟是什么款项。育家食堂,育家8人客座,和多罗育妻儿虽由同一间厨房准备三餐伙食,但伙食费用是三本帐,由多罗育分别给予费用,各自独立,互相不搭界的。多罗育妻儿伙食是确定的另外特别给付。”贝勒育全称为多罗贝勒育。----2020年8月7日。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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