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2019 究竟哪里逻辑不通?究竟还有那些?

爸爸妈妈:

(作文:华人耻笑:“方敏,你脑子有没有问题?根本逻辑不通啊!”
这几天也在问,究竟什么原因会让别人觉得我说话是在吹牛。究竟什么地方逻辑不通?

1)有关遗产继承。个人继承税已经核实了,康州当时确实是“不征收”。但针对财产的联邦继承税,为何继承财产却完全不用交税在逻辑上不通。
我的解释:
我所继承的所有信托,没有一个是在美国设立的,所以,对美国而言,全部都是外国资本在美国的投资,我本人当时是中国公民美国居民,所以,都不在联邦继承税(针对财产征收)的法律覆盖范围内。康州的个人继承税在2000-2004年年底期间内是“不征收”的。

不征收和税收减免的区别:税收减免是指继承税是法律所规定的应征税项目,但有法律所调降的应征税率;不征收是指根本就没有由法律规定的“继承税”这项应征税的项目。

在美国,只要是法律上规定是不交税的,就不用特意填份税表,更不用特意告知政府依据法律不用缴纳的税款究竟全额是多少。原因?就是因为2004年康州没有这个税。

看看逻辑:1)既然没有这个税,就不会有政府准备好的相应税表可以填写,2)因为没有税法法律规定个人继承财产必须交税州税,就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应缴税率,也就没有应缴税率的具体数字用以计算应缴税款,也就不需要填一份没有数字可填的税表。

究竟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的财产,以及应该如何继承,都是由法律所规范的,不是逻辑。


2)智慧专利收入
我的解释:比较大的研究项目的智慧专利,一般都是登记在研发主导公司的名下的,参与的研究人员依据参与贡献大小的评估结果而参与专利奖金分成。因为智慧专利数额巨大,购买单位一般需要筹措资金,所以支付方式类似私人买房,分首期和每月付款。个人奖金是在研发主导公司收到付款之后发放,也是分为首期和每月支付,研发主导公司就是奖金发放公司。每月支付发放方式类似工资,由公司会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作奖金发放表(工资单),然后依据奖金发放表支付。有些时候,大公司的生产部门是智慧专利的购买单位,智慧专利的出售单位是同一家公司的研究部门,这也就是国内所熟悉的各部门账务独立核算。

我个人的情况是,因我不是奖金发放公司的雇员,所以,在奖金发放公司的会计部门制作好工资单后,这份有我名字的工资单和相应款项是被交付给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公司或律师公司具体处理发放事宜的,据说是在这个过程中被提领的(即工资单上我的名字被换了)。

3)有关和育姓的矛盾
上海的完颜育的育伟明,是金朝皇帝完颜允恭(旧的汉译为“完颜育恭”)的孙子,清朝四个皇帝的外孙,所以有一个只有金朝或清朝的皇帝小孩才有的贵族爵位:多罗贝勒(doroi beile)。是来自东北满洲里的少数民族。上海的完颜育的育伟明的女儿育融是我的曾祖母,育融自己肚皮生出来的长子就是我的爷爷方智仁,我的父亲方文海从生下来就是由育融带大的。我博客上的一些家里传言家里困扰,是在说,完颜育的育伟明究竟是育融的外公还是育融的父亲,育家爷爷夫妻是在16岁就结婚的,两人同岁,两人的第一个女儿(外养)是在婚后的三年里出生的。育融是在育家爷爷夫妻四十七岁的那年出生的。育融的孩子称谓夫妻两人外公外婆。

上海的河南育姓的育伟铭是汉族,不是少数民族,年纪和上海完颜育的育伟明也相差了近二十岁。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河南的育姓在统战部登记了上海的完颜育的育伟明的多罗贝勒爵位。现在说我的曾祖母不可能是育融,或者育融不可能是多罗贝勒育伟明的小孩,所以需要我做DNA鉴定证明我有育家血统,否则必须交出育融给我的信托(即多罗贝勒育伟明的育家财产)和育融长子方智仁给我的信托。据说司法部在法律上已经撇清了,信托继承是依据法律,不是依据统战部的登记。(参看昨天的博文)。

信托登记,类似房产登记,是有严格法律规范的大额私有财产的法律登记制度。
户籍登记,是社会主义国家才有的人口户籍的政府登记制度,有严格的政府管辖,主要做为政府提供城市居民才有的定量福利的依据。(similar to the registry for quota system)。

----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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