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2020 各方矛盾(185)- 上海矛盾,三产矛盾,科研奖金矛盾

爸爸妈妈:昨天的博文看了吗?现在矛盾还在撇清,目前知道的是因为一些上海方面的宣传。

1)上海方面要求上海犹太富豪哈同老先生的1931年遗嘱必须适用于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哈同老先生当时是1亿6千万元左右的总财产,70%遗嘱明确,10%法庭上无争议,20%是因为遗嘱没有另附受惠人名册而在法庭上争议导致官司长达十五年。目前听说的是上海以前的家政帮手们要求这30%中的5%,而这些要求所引发矛盾造成了刑事法律纠纷是因为哈同遗嘱对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都无效,包括对方家爷爷奶奶的私有财产也是无效
  • 上海方面一直认为中俄混血方治寓(俄文名:乔治·诺曼洛夫)是犹太富豪哈同老先生的经纪人。
    • 这是误会。中俄混血方治寓是一名建筑设计师,他是犹太富豪哈同老先生所拥有建筑公司的工作搭档关系的建筑设计院。
    • 中俄混血方治寓是1912年在俄国去世的,比哈同老先生的1931年遗嘱要早了十九年,中俄混血方治寓的亲生儿子方蓠其是在1930年隐名埋姓的,也是比1931年遗嘱早了一年左右。
    • 当年上海的犹太富豪哈同老先生是英国人,他以前工作过的买办洋行也都是英国公司,不是俄国公司。上海当年的“老俄领事馆”都是俄国人不是英国人。
    • 我本人所继承的信托都是明确的100%由亲笔遗嘱所明确的指定继承。
  • 当年的20%总财产是三千二百万元的总值,时代是电影《百万英镑的故事》的时代,应该可以想象当年的上海疯狂。
2)上海方面的矛盾还在于目前是上海市政府所附属的三产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了财产纠纷,具体说明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三产公司在协助财产纠纷,造成的矛盾是上海市政府的作风立场都被指责为上海三十年代时期的青红帮风格。
  • 比如,北京恭亲王府故事的故事大概:上海市的一些人因为实在不同意《中国继承法》,所以在他们本身既没有资金投入,也没有劳务合作关系,甚至生意策划投入都没有的前提下坚决要求必须拿到北京恭亲王府每年旅游总收入的5%。
    • 背景资料:
      • 北京恭亲王府是在1910年左右已经出售,恭亲王奕忻本人已经不再是恭亲王府的房产主人。
      • 上海育家食堂的多罗小姐育融是恭亲王奕忻的外孙女,所以,上海一些人以上海有恭亲王自己的虽非继承人但确定是亲生的后裔子女而做了如此5%的要求。
    • 所造成的矛盾:
      • 北京恭亲王府旅游收入中的的应缴北京市政府地税,被上海公安局的三产公司强行转账归上海所有,造成严重矛盾纠纷。
      • 这也是传说中的中国上海市政府和美国纽约市政府的矛盾,据说美国故事大概是,在没有任何投资工作生意往来关系的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三产公司人员要求美国纽约的帝国大厦必须交出旅游总收入的5%归上海所有,造成美国法律所界定的恶意勒索的刑事矛盾。
      • 《中国继承法》是强调遗嘱继承和信托继承都是有效继承的,《中国继承法》从来没有任何条款支持“因为实在不同意任何国家的继承法所以必须拿到一部分财产“的这种无理诉求的。
    • 相关的法律疑问在于: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难以同意《中国继承法》或者世界各国的继承法,但上海市公安局是执法机构,是在当事人的“难以同意继承法”情绪超越了法律的容让度之后必须执行中国刑事法律的机构,而不应是协助当事人用各种方式表达“难以同意继承法”观点的机构。
      • 所造成的矛盾:北京市恭亲王府是位于北京市法院和北京市公安机关的的执法管辖范围,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上海市政府认为北京市政府是在拒绝执行《中国继承法》而必须由上海市政府参与强制异地执行《中国继承法》?
      • 美国纽约故事也是同样矛盾,《美国继承法》和《中国继承法》之间若有矛盾,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继承法》所可能涉及的中国当事人,也都应属于两国司法部之间的合作,为何必须由上海市政府远隔重洋强行执行《中国继承法》?
      • 《中国继承法》是强调遗嘱继承和信托继承都是有效继承的,《中国继承法》从来没有任何条款支持“因为不同意世界任何国家的继承法所以必须拿到一部分财产“的这种无理诉求的。
3)上海市政府的三产公司人员卷入财产纠纷原因,可能是因为南京市药检所的三产公司是所有南京地区都认可的正当发财让南京市的卫生系统正当受益(每年几千万元的盈利中30%归药检所,70%归卫生局,且南京市药业行业和医院都公认是正经生意)
  • 做过中国政府机关附设三产公司的都知道自己的处境,在本单位是“不务正业二流子”待遇,在外面是”狐假虎威”称号,能够像南京市药品检验所那样是本单位及上级单位系统所公认的正经能人和公认功臣的不多。
  • 政府机关是否可以拥有或者根本不准附设三产公司,理应属于《中国行政管理法》的界定范畴,而对于三产公司的从业人员而言:理应只是是否政府机关三产公司亦或一般商业公司的区别而已。
    • 我自己的体会,面对机关单位对于三产公司的盈利压力,如果能够以“愿意公平生意愿意公平竞争”的心态,再以“熟人熟路是资源,机关权力不借用”的眼光认知三产公司所做生意的市场,可能可以发现发展契机的。
    • 我自己1996年离所之前所提出的生意眼光理念是基于自己当时和药检所领导关系是没有可能借用机关权力的,所以心态平和愿意公平生意。
4)以美国药业行业的科研专利奖金为例:什么是民事纠纷,什么是刑事纠纷?
我方敏在美国药业行业的任何一家公司或者任何一间实验室从未做过一天具体工作,这是美国中国的司法部门以及中美药业行业都知道的基本事实真相。那么,某人的药业实验室贡献奖金被我所领走,只要某人能够提出事实证据是药业实验室所做具体实验的真实贡献,那么,这属于“没有任何有关究竟谁的药业实验室贡献更大的民事争议”,所以一旦此人的事实确凿的药业实验室具体实验所做出贡献所应得的奖金确实是真实被我方敏所领取,就是美国中国的刑事法律范畴的洗钱或者其他罪名。
  • 目前和一些南京药检所以前工作人员的矛盾在于。他们认为他们自己在美国药业公司的实验室每天上班就是他们能做也应经做了的所有全部贡献,但这是美国药业公司为何支付他们每月工资的原因,而非必须授予他们科研专利成就奖金的原因。
  • 他们的实验室工作成就必须符合领取科研专利奖金的条件,且已经通过奖金评鉴评审却未能拿到,才是让他们可以宣称他们自己的这份实验室成就所应得的奖金有可能被我方敏所领取的前提必须条件。
  • 我所听到的南京药检所一些以前工作人员声称我方敏偷拿了他们应得科研奖金的唯一依据:他们自己才是在美国药业行业上班的,怎么没上过一天班的人够资格拿科研奖金呢?
    • 这疑问是美国司法部介入调查我方敏为何能有美国药业行业科研奖金的原因,但这疑问绝对不应是指责我方敏偷了他们这些人任何钱的依据。
    • 美国司法部2017年公布的一些调查结论是:这些经过了正当合法程序评估的科研专利奖金是我方敏的合法收入。
5)南京市药品检验所100%拒绝奖励我方敏对于南京药检所三产公司的相应贡献,这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超越了民事纠纷?
对于贡献大小或者奖励多少,如果南京市药检所与我方敏存在着基本认知的不同,这是属于民事纠纷的。在我方敏从未提出理应奖励数额的前提下,据说目前南京市药品检验所对我方敏所作贡献的态度是“一个子都不会奖励”,这是造成双方矛盾超越了一般民事纠纷的原因。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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